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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委员会
治黄著作出版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黄河水利委员会治黄著作出版资金管理和治黄著作出版评审工作,保证治黄著作出版评审质量,根据《黄河水利委员会治黄著作出版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治黄著作出版资金的管理应遵循“服务治黄,突出重点,注重质量,多出精品”的原则。坚持为治黄服务的方向,努力为加速治黄科技进步,促进治黄科技发展,造就新一代高层次治黄人才服务。
第三条 治黄著作出版资金面向全河,重点资助离退休老专家、老同志为总结治黄经验而撰写的个人专著或合作著作;中青年治黄工作者的优秀研究成果;国内外对黄河治理开发有重大参考价值的学术专著的出版。
第四条 治黄著作出版资金的使用以治黄科技发展政策为导向,与治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计划相结合,实行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成立治黄著作出版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本出版资金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国际合作与科技局,负责治黄著作出版申请受理等日常工作。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出版著作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和评审组织,协同委财务局共同审定出版经费,以及著作出版过程中的跟踪管理等。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委员会,负责选题评审工作。遴选委内外水利相关专业约五十名专家建立评审专家库,原则上第三年调整一次。根据当年申报专著的专业分布特点,聘请其中十五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评审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严格控制质量,确保资助出版著作的水平。
第三章 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资金的来源
1. 黄河水利委员会财务安排的预算资金。
2. 由本出版资金资助出版著作的部分发行收入。
3. 国内外有关单位、社团和个人对本资金的捐助。
4. 有关项目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八条 资金的使用
本资金主要用于出版资金资助方案批准的治黄著作出版费用和资助著作出版相关的评审费用。
第九条 资金的管理
用于治黄著作出版的资金由委财务局筹集后委托新闻宣传出版中心(以下简称出版中心)专项管理。其中,出版资金资助方案批准的治黄著作出版费用由宣传出版中心负责管理,资助著作出版相关的评审费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四章 资助范围
第十条 治黄著作出版资金资助范围包括:在古今治黄方略、洪水灾害防治、水资源管理与调度、水土保持与生态建设、流域管理、黄河历史文化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内,有理论创新价值、技术含量较高、对治黄有显见推动或参鉴作用的著作或译著。其中,科技类著作是本资金资助的重点。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暂不属于资助范围:
1. 论文集及文件汇编;
2. 教科书、工具书。
第五章 申 请
第十二条 本出版资金的申请分为个人申请或单位申请两种形式。独立著作由著作权所有者个人申请,合作著作由合作人联名申请或由第一作者所在单位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者在申请本出版资金时:
1. 须提交完整书稿一式二份。
2. 须填写“黄河水利委员会治黄著作出版资金申请书”一式四份(并电子文档),并附相应材料,如:国内外同类书籍出版情况介绍、主要参考文献(注明出处、时间)和其它反映专著水平的材料(奖励情况、鉴定证书、学术评价)等。
3. 须附有三名具有教授、研究员、编审或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同行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申请程序
1. 如独著作者或合著第一作者为离退休职工,按其离退休时所在单位或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2. 如独著作者或合著第一作者为在职职工,按其所在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 治黄著作出版资金的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每年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30日。
第六章 评审和审批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请出版的著作进行形式审查,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著作送交专业评委进行初审。专业评委需从专著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与同类书籍的比较情况等方面提出书面意见,在书面意见中要明确说明出版与否的建议。
第十七条 委治黄著作出版资金资助评审会议每年召开一次。评委会要首先听取专业评委的初审汇报,再经过充分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投票实行一人一票制,到会评委总人数五分之四以上通过者为有效候选专著。如果均达不到五分之四,可以空缺。投票后当场宣布得票超过五分之四的专著排序情况。
第十八条 评委会委员,不代表本单位,只对评委会负责。在进行选题评审时,须认真负责、秉公办事,独立、公正地作出评审结论。
第十九条 涉及评委及其亲属的申请,在评审时应予回避,统计票数时应在到会评委的票数中扣除需回避的票数。
第二十条 评委会委员要对评审会议内容保密,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导致泄密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经查核实后,可提交评审会议决定取消其任职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委会提交的评审结果编制出版资金资助方案,提交领导小组、委主任审定批准。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批准的资助方案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对于批准资助的著作,由出版中心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报委财务局安排出版经费。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一周内通知著作出版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著作出版申请人须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与出版社签订正式出版合同(协议),并将出版合同(协议)复印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出版社须在受资助著作印刷出版后的一个月内,将正式出版的书籍五十本(套)送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如被资助者和出版社无故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出版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向领导小组建议中止出版,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著作出版申请人和出版社,并由委财务局收回资助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治黄著作出版资金资助出版的著作在出版时,应在封面与扉页上标注“黄河水利委员会治黄著作出版资金资助出版图书”。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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